2005年3月本人在一家私立医院上班,工资低,未签定劳动合同,医院也未给本人购买各项保险,节假日加班亦无加班费,2008年5月因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该医院于5月12日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有效期一年。2008年该医院送本人外出专项学习,约定培训期6年,违约赔偿6万元,实际培训费仅4千多元,今年单位未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由于上班人员不断减少,工作时间翻倍,医院未支付延长劳动费用,现本人要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医院要求赔偿进修期间全部费用12000多元(我想包括工资),辞职离开医院违约金55833元,仲裁申请上意思是说是违反服务期6年和医院长期培养潜在损失赔偿,请问他们这种要求是否合法,是否要照此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