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贸易公司,08年9月中山一公司委托我们在进口一批,总价约140万,中山公司委托我们把货款汇到境外出口公司.货款汇了出去,但因为中山公司和境外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导致境外公司不发货.现在中山公司把我们告上法庭,理由是我们收了货款但没能力履行合同供货给他们,要求返还全部货款及支付赔偿.但货款我们的确是汇了给境外公司.但现在境外公司说是没收齐货款,不肯发货.
请问我们现在能怎么做?
法庭要举证,需要些什么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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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境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
2、提供中山公司委托你公司将货款汇至境外公司的指示付款文件、你公司的汇款单等凭证
3、你公司与中山公司的委托合同
具体事项可与我电话联系,详细的诉讼策略及还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待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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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理由起诉你们,答辩期限为十五日,要尽快把握时间了。
能证明你汇给境外公司的货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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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你公司只是受委托,代理中山公司汇款,你公司行为的后果应由中山公司承担。中山公司向你公司要求返还货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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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你们与中山公司的委托关系收集证据,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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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在于你们能否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授权书等,来证明你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如果你们证明不了,或者实际上你们之间是成立行纪合同关系的,则你们将比较被动。未免日后更加被动,建议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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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