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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提到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其中的“两次维修”怎样解析?是指同一问题还是不限定是同一问题,还有维修的事实发生有没有限定维修问题的大小?有了维修单,算是维修事实发生了吗?有没有哪部法律条款有相关解析?谢谢!!

损害赔偿
2008-12-14 12:35:5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对此条的理解是:两次修理不限定是同一问题,只要是确实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这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第二、有了维修单,可以证明维修事实发生。第三、问题大小没有区别,只要是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就算问题。
  • 无论同一问题还是不同一问题,只要影响正常使用即为两次维修;维修单是证据所在,不然经营者不认帐怎么办。有利于你的维权。
  • 对此条的理解是:两次修理不限定是同一问题,只要是确实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这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第二、有了维修单,可以证明维修事实发生。第三、问题大小没有区别,只要是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就算问题。
  • 同一商品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大小是能否正常使用。
  • 对此条的理解是:两次修理不限定是同一问题,只要是确实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这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第二、有了维修单,可以证明维修事实发生。第三、问题大小没有区别,只要是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就算问题。
    追问:你是消费者的好律师
  • 两次维修是针对的同意商品,而不是同一问题,维修单就是维修事实的证据。
  • 维修两次的具体含义,是指同一部位的同样故障。
    参考规定:1、在交通部出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汽修厂应及时无偿返修。
    规定中说明,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汽车修理厂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汽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2、《上海市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明确,只要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管是否属于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就可以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3、国家三包法(关于经两次维修同样问题不能使用,可要求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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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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