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AB为夫妻,AB共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B亡故后A将该处房产交由子C继承,并由C于02年在该宅基地上重建了房屋,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然为A(在B死亡后重新登记过)。A于04年亡后该处房屋拆迁,另一子D认为该处房屋系A委托C建造,A和C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为A,但实际为AB共有,其他子女亦可继承B的遗产。C认为,该处房屋是其建造,动迁对象并非父母遗产的房屋而是其建造的房屋,因此拆迁所得补偿应是针对其建造房屋的补偿。D认为房屋系C建造确认无误,经过咨询动迁组判定只有3万余元属于对C建造房屋的补偿,对于C提出的要求补偿14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但是C提出其观点是咨询法院律师后得到的结果。请问C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继承
2009-08-31 21:29:4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