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为夫妻,AB共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B亡故后A将该处房产交由子C继承,并由C于02年在该宅基地上重建了房屋,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然为A(在B死亡后重新登记过)。A于04年亡后该处房屋拆迁,另一子D认为该处房屋系A委托C建造,A和C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为A,但实际为AB共有,其他子女亦可继承B的遗产。C认为,该处房屋是其建造,动迁对象并非父母遗产的房屋而是其建造的房屋,因此拆迁所得补偿应是针对其建造房屋的补偿。D认为房屋系C建造确认无误,经过咨询动迁组判定只有3万余元属于对C建造房屋的补偿,对于C提出的要求补偿14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但是C提出其观点是咨询法院律师后得到的结果。请问C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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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亡故后A将该处房产交由子C继承\"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如有,应属于C的财产;否则,C的说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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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较为复杂,可找当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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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说法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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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以得到小部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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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你们的关系很复杂,目前还不能简单的判断是继承还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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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除房屋,还有宅基地,因AB死亡后动迁,故只能主张AB老房屋(被C重建)的继承,建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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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部分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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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确认。这样搞可能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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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