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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属母、子公司关系,法人代表相同。母公司在深圳,子公司在南宁。年初时子公司与我公司签定了《码头协议》,直接与我司发生业务关系和结算关系。后因母公司将子公司业务收回统一管理,具体的业务操作还是由子公司操作,但结算关系改由母公司与我公司结算。现子公司要求我司变更合同签约方为母公司,以作为母公司付款行的付款依据。请问是否可以?

公司企业
2009-08-31 13: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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