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四名股东,我是其中的一名。我们每人各占公司股权的25%。2008年7月份以前,我一直是公司的法人代表。长期以来,由于我与其他几位股东理念不一样,并且这种股权结构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决策过程中,经常形成不了决议,失去了很多机会,所以我在2008年7月坚决辞去了公司法人代表职务,只担任公司董事。2008年我们在开发区买了地建厂房,由于开发区的原因,必须要成立新公司,我认为这是解决我们股权的最好时期,所以我提议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得到了赞同。后经开会形成决议,老公司到即日起不再承接合同,所有无形资产转给新公司,如若撤消此决议,必须要股东100%同意。新公司再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新公司新公司股份制改造问题一直不能形成意见。公司在新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的领导下,经营每况遇下。所以我决定退出公司,但另几位股东不让退。因此我决定辞去董事的职务,只保留股东,并且授权我爱人行使我的股东权利,而我自己再开办一家同类公司。不知这是否违法,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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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限制的是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既然你已辞去董事职务只保留股东身份,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禁止股东经营同类业务,你开办同类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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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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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在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你可以再开一家同类公司。除非你们相互之间签订的有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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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