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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妈妈交通事故的案子经法院二审判决结束,当时一审判决后是对方不服提起的上诉,我们由同一代理律师继续跟踪此案,后来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总赔偿包括: 1、被告应赔偿费用总额按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再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后实际得10万元 2、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4万元 3、被告支付精神损害1万&鉴定费0.14万 4、承担部分诉讼费500元 当时和律师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直到案件赔到钱为止,再按总赔偿费用15%支付,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律师: 1、我和律师签订的是否属于风险代理合同,一审和二审时是否须分别收费,如果是,那另收费的比例又如何确定。(因据我所知一般的二审收费是在一审基础上减半,而风险代理是不管一审二审的) 2、代理协议中计算代理费的基数“总赔偿费用”是怎么界定的,按照判决结果,是否也包含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是否扣除我方承担的诉讼费,另在归集总赔偿费用时是按判决第1项中的实得数还是责任划分前和扣垫付款前的数字。 希望能得到各位大律师的指导。 非常感谢!!

交通事故
2009-08-31 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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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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