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人从事餐饮业,合同于2008年6月27日签的,合同上写明,本人在岗位施行以周为周期,总工时为4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作制!但实际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30分到下午6点,其中包含1个小时吃饭时间!换句话说就是每天上8小时30分,我们一个星期休息一天,一周就是上了51个小时,比合同上所说的多上11个小时每星期.我们到单位讨个说法!原来单位说,你们之前签合同时,是多签了一个"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而这个条款上写的又是一个别的内容!上面所写: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其中没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工时为加班时间,但加班费已计算在岗位奖金工资中每月发给,不再另外计算发放! 请问,如果依照劳动法,这样的条款合理吗?急`急`急```````` 万分感激!!!!!!!!!!!!

劳动纠纷
2009-08-30 21:01: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签了合同辞职要赔钱吗
10452
公司保密合同可以不签吗
7842
醉驾和酒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酒驾认定
醉驾和酒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个体工商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31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36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70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555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7154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8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