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人从事餐饮业,合同于2008年6月27日签的,合同上写明,本人在岗位施行以周为周期,总工时为4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作制!但实际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30分到下午6点,其中包含1个小时吃饭时间!换句话说就是每天上8小时30分,我们一个星期休息一天,一周就是上了51个小时,比合同上所说的多上11个小时每星期.我们到单位讨个说法!原来单位说,你们之前签合同时,是多签了一个"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而这个条款上写的又是一个别的内容!上面所写: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其中没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工时为加班时间,但加班费已计算在岗位奖金工资中每月发给,不再另外计算发放!
请问,如果依照劳动法,这样的条款合理吗?急`急`急````````
万分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