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作为个人于2006年自一家建筑公司手中转包了一栋住宅楼,每平米550元。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不给钱,我将其告上法庭,我请求法院判决以550元的价格结算工程款。该建筑公司称扣除管理费5%,必须扣税,而且他们已经全额缴税了。他们所列的税种类繁多,包括建筑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
请问大家,我是个人,我们之间的协议无效,管理费合法吗?我只知道建筑税,我有义务替建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法院会怎样判决?我该找怎样的法律依据?谢谢!!我急盼大家指教,因为近几日就要开庭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