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培训学校报名一年的全日制外语培训课程,因工作原因下半学期高级班不能继续学习,此学校给我保留学籍并可以转让与他人学习。一位在此学校接受过上半学期培训的学生找到我(他已经学完上学期,离开此学校了),让我转让下半学期学籍给他,可是到了学校,负责办理转学籍的老师说:“这个学生是他们学校的学员,学校规定在校学员不得接受他人学籍,只能续读,需交付全款。”我问:“这个学员已经上学期毕业,离开你们学院了,怎么还说是在校呢?”负责人回答:“我们要对毕业学生跟踪两年,在此期间只能续读,不能接受他人学籍。”我让他出示相关文件,文件显示:“在校学员不得接受他人学籍”并为提到两年跟踪学院的说法。我想问一下这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么?离校以后两年跟踪的说法成立么?如何对待此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