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跟他妻子诉讼离婚4年了,当时孩子和房子都判给女方,用房屋冲抵抚养费,在判决书生效4年后,女方于今年6月份把房子卖了33万后,又再上诉男方三项:(1)小孩转学费2万元;(2)小孩医疗费俩2万;(3)工资涨了还需要按比例再追加小孩抚养费;前俩项已查实是女方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偷盖单位公章的假发票,女方发现事迹败露她并通过法院副院长关系把假发票取走,并要求法院把卖过的房子按4年前离婚时估价,现在女方还要求男方从新支付抚养费,我想问的是:
(1)卖过房屋的所得的33万算不算抚养费?
(2)男方还需要从新支付孩子抚养费吗?徐州地区小孩抚养费标准?每次涨工资都要按20%~30%从新算吗?
(3)女方在庭审期间有权把提供的发票取走吗?
(4)女方每次起诉都提供大量的假发票,男方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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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诉讼离婚时的约定,女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可以拒绝。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对其提供假证据的行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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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说属实,女方的说法与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鉴于法庭庭审的证据和答辩的多变性,建议你最好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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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子冲抵了抚养费,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发票只作为诉讼的证据,一方可以撤回,孩子转学增加的费用由女方自己承担,如果需要男方承担,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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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要求不合理。男方可以积极举证并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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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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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