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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因为公事开车办事,在机动车道上撞了骑自行车的人。造成伤者脑部内出学,目前交警暂时未定责任,不过可能定在主责。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差额应该由谁来付?有什么条款依据吗?

交通事故
2009-08-30 11:55: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的比例,来确定赔偿的比例的,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费用之后,差额是应该由你来承担的。
  • 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在执行公务的,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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