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兩人感情不合,我向她提出離婚。有兩個小孩,我要求一個一個,產財一人一半;但她要求要女儿和加80000元,我不能拿出那麼多錢,就沒有同意;放暑假后,她以接小孩出來過暑假為由,把小孩接回她娘家,不許小孩往我家打電話也不許接我們的電話;要開學了,我們家人去接小孩回來上學,開始一直不許我們見小孩,見到小孩后也許我們接小孩回家;請問她這種做是否正確,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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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无论是否离婚,你妻子的行为都不正确.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即使你们离婚,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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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