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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公司工作25年,公司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逃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给予除名的处理决定,这样荒唐的处理决定在唐山乃至全国都是天大的奇闻,国家如何一部法律文件上都没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后,可以对职工作出给予除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害程度达到了极限,请问律师们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劳动者补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民事相关
2009-08-28 23: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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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