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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16进厂,09.03.14已辞工,劳动法规定周六要算加班,公司签合同中有“乙方合计工资已包括周六加班工资”字样,发放是按本地最低工资+除周六以外加班的加班费(周六没算加班)。。请问我能申请仲裁要回我的加班费吗?有的说只能主张08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是这样吗?如果可以,都需要哪些证据? (我只有第一年的合同,第二年的签了但厂里没有给,我有两年上班的全部考勤,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其它综合
2009-08-29 01:55: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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