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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前上班了一个月,的了总工资2100元(含基本工资1300和加班费800),该该月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第二个月工伤后休息期间单位每月发工资1600(基本工资1300和补贴300。注:补贴300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不发)且按基本工资1300为基数缴纳社保。 请问各位律师高手,我在与单位协商赔偿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的本人工资应是多少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单位按1300或1600而不按2100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09-08-28 23: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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