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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机械租赁合同,甲方于2006年4月14日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到2006年9月16日,在合同上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租金一共是34900元,2007年乙方支付了2万多元,还有1万多元没有支付,请问在合同上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的,时效是多长,剩余的这1万多还可以要回来吗?上法院起诉可不可以?

合同纠纷
2009-08-28 17:52: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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