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2009年5月8日签的合同```合同日期是到11月8日``也就是半年. 合同规定房租是一个季度一交``如果没交房主有权收回房屋``
由于生意不好我们做到5月8日就没做了`也就是一个季度` 在签合同的时候房主就说了`一个季度后不做`房主按合同没退押金` 并在我们离开后`在门面贴出了门面转让.....
然而现在房主的房没租出去.....他现在要求我赔偿损失.... 请问我该不该给他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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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无权要求你赔偿损失,你只要给一个季度的房租就行了。按《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你们的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即在签合同的时候房主就说了`一个季度后不做`房主按合同退押金` 也就是说,双方已明明合同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是,该合同失效。另外,在你们离开后`房主在门面贴出了门面转让,表意他已认可合同已解除,并开始新的租赁要约....因此,你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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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用赔偿,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便可.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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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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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