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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进入北京一家私企上班,公司每星期只休一天(另一天算加班补助15元)。原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被另一家公司收购,2008年1月1日新公司与我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02年到今公司一直没给上保险只是每月补我150元。现在公司要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现在能要求公司给予我什么补偿?加班费能要求补几年的?

其它综合
2008-12-08 15:43:5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续签,你能要求补偿的;
    还可以要求加班费和保险的,及时主张权利,注意时效;可以电话联系我。
  •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应给你本人六个月的工资;
    2、加班费:从你上班开始,拖欠多少就能要多少;
    3、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按拖欠额的25%算;
    4、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按拖欠额和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5倍计算。
  • 可以要求的 加班费关键看证据的 你可以与我具体电话联系的
  • 是和你不续签了还是单方解除计算补偿的数额是不一样的,另对于保险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具体的可以电话联系,
  • 从2002年到今公司一直没给上保险,你们可以到劳动监察请求补缴社会保险或者 赔偿损失。
    公司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工作年限给付补偿金。
    加班费能要求2年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 能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
  • 可以要求补偿,被开除和主动辞职才没有补偿。
    加班费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另外还需要举证。
  • 你好!
    按你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可要求补交保险,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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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