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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08届毕业生本科毕业生,4月份来到杭州临平工作,做主管助理,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200元,然而合同却签一年的,公司实行单双休交替制,一月正常工作26天,第一个月加班费3.6元/小时,第二月以后5.3元/小时,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工资涨到了1700元,但加班费还是5.3元/小时,7,8,9月份比较忙,每月平均加班200小时左右。 昨天华硕来我们公司验厂,听他们说我们的加班费算法不对,我查了些资料吓了一跳,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请问我的加班费可以这样计算吗?要是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08 10:37: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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