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让了别人的1间店面房,为了方便起见没跟房东签合同,因为原租房人还有到09年03月08日的房租。我就交给原租房人转让费21000和到09年03月08日的房租,没写什么协议,(原租房人写了收条)只跟原租房人在他跟房东的协议背后写了份协议说同意此协议,从2008年12月02日起店里所有事情由我负责。(签了名字跟日期,原租房人没签名).可现在发现原租房人跟房东的协议里有我不能接受的条约在。我现在不想租了,想让他退还我转让费和3个月的房租,但是原租房人说我既然在他们的合同后签下同意此协议就表示房子现在已经是转让给我了。他们跟房东的协议上有一条是这样的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让及转租,甲方如发现此类情况发生将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中止协议,并且乙方赔偿甲方全年租金的一半做为赔偿。既然他转让给我了,那我在合同后写的协议是不是可以作废?(从头到尾没见过房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