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工厂通过村委,跟部分村民租赁了耕作田,建房办厂,每年给村民250元作为补贴。
95年,说是物价上涨,每年给村民的钱由250元上涨到400元。
一直到08年,城市开发建设到这个村,政府要在这个村前修一条大路,这条大路正好经过星光化工厂,所以厂房必须拆迁。
可是早在95年时,村委就瞒着村民,私自把那些田地,按4500元/亩的价格卖给了星光化工厂,村民完全不知情,村民一直到08年政府来征用土地时才知道这件事情的,而且当初卖地的钱,村委也没用给村民一分。
现在拆迁了,政府下发的拆迁款全部给了星光化工厂,村民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我想知道:
1. 按上面的租赁的关系来看,是不是政府下发的拆迁款,星光化工厂是不是只能拿到政府对其厂房的拆迁补贴,而对土地的征用款还是属于村民的呢?
2. 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和星光化工厂签的这份土地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吗?
3. 想对这件事讨个说法,应该找哪个政府部门?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行不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