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承租人通过网络的方式找到了正在出租房间的出租人(二房东),并且在2008年11月租赁的时候起草了一份协议,期间并未通过中介而且协议的下方并未肯签字只是采用承租人填写出租人(二房东)保存;出租人(二房东)填写承租人保存的方式一式二份,直接与出租人(二房东)签署,中间明确规定,没有违反协议要求违约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付款方式为付一押一,2009年8月10日出租人(二房东)无任何理由要求承租人2009年8月30日前搬离,承租人按照协议要求出租人(二房东)退还押金并且支付违约金,可是出租人(二房东)声称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不与采纳,要求承租人搬离。还说他与大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不到2009年11月30日.
-
协议有效,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
你可以直接住到期满。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