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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总公司下达文件要收回现有职位由正式工接手。而我们是属于下属单位合同工,从04年建厂开始便已在该厂了。其中去年有在下属单位之间转过合同。去年签的合同到期了,要我们之中的一些人再签几个月将现在的工作移交并交会接手的正式工。这最后几个月合同到期就按"劳动法"赔付一个月工资!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遣散费!并可以要求多少遣散费。

民事相关
2009-08-27 17:56: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