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应聘一家民营企业,面试后要送我外训一个月,费用应该是公司全额承担,但是由于我是新入职的员工,所以让我先自己垫付往返车费(大约1000多元)说转正后给予报销。当时已经签了入职合同和培训协议,其中培训协议上也写明了关于车费的事情。 可是在我培训回来快满3个月转正的时候,我的直属领导开始推延我的转正时间,并以种种当初并没有说明的借口来敷衍我。所以我现在特别想知道,我当时和他们签的协议只有他们公司人事部门的公章生效吗?而且目前来说我不要求转正只想把我的车费报销了,能行吗?
而且我现在和公司当初签定的合同具体内容我都记不清了,不给我们员工,只有一份在公司,这样算合法吗?而且合同的内容都是单方面对员工的规定,这样算合法吗?现在我的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工作时间之外的事情让我们员工做,我们有权拒绝吗?而且还用开除来威胁我们。这样的公司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吗?只能忍气吞声吗?
综上所诉,我现在真的不想在这样的公司工作了,但是如果我现在自己提出离职,车费更不能报销是吗?我现在有什么办法能要回这笔钱,虽然不太多,但是很生气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