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目前工作的单位工作了14年(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近日单位(总部在外省)要求我在呼和浩特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定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我不知道是不是合法?因为在我看来,如果这真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的话,那我前14年的工龄是不是就没有了?
如果这样不合法,我如果用法律来维护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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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
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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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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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该条的含义有二: 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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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析的应该是正确的。你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肯定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工作在10年以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你14年的经济补偿金,否则,你不同意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1年内没有签订,应双倍给付工资。你的问题最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不行,可申请仲裁,你要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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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