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3月份与股东徐某合伙成立有限责任,我们共同出资,我们的出资比例为我40%,徐某60%徐某为法人代表,2009年8月份徐某以公司经营贷款的名义以其自己的房产抵押私自向中国银行贷款50万元,请问徐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公司法,违法了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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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
好在他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如果日后对公司利益产生实际损害,你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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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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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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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