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8月进入工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当时与杭州江南人才服务公司签定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在工行从事临柜工作,第一次签约为一年.
工作一年后,于2008年8月再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在工行工作,合同签定为两年.
但因为个人原因,于2009年7月31日递交辞职报告,之后办公室主任告知,在正式离职之前,仍将照常上班.往常每月12日发工资,但直到8月13日仍无收到工资,于是打电话向办公室主任询问,其声称,交了辞职报告后,行领导当即审批通过,故8月工资取消发放.当我继续问及何时可以离开现单位,办公室主任答复,"你现在就可以走",并声称;"关于二季度奖金,我会帮你再报上去."
疑问一、本人于2009年7月31日递交辞职申请,直到2009年8月13日,仍照常上班,8月应发工资是否如办公室主任所称,可以不发。
疑问二、如按办公室主任所称,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我即可以离开,但直到8月13日待我主动询问后才告之,在此期间是否存在非法用工?
疑问三、二季度奖金,截止2009年8月27日,单位其他在职员工已于三日前收到,而我却没有收到。若不发,或故意拖欠是否存在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