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意向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经乙方催告后 叁拾 日内仍未支付;
目前甲公司已经超过半年未能支付我酬金,我想通知甲公司终止合同,请问,我以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可以作为我已经通知到对方的证据吗?(合同中甲公司留有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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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看合同中是否有此约定。如有,电子邮件可作为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但根据诚信原则,你应证明在发送邮件后及时通知了对方。仅能证明存在发送行为,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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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是否能够作为你发出相关通知的形式,取决于你们的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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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方可能会以未收到为由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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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