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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九年八月十五号晚上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正巧有另外的同事过来想一起坐。吃过饭后,中途来的同事借酒寻事,经过朋友两次拉住,我得以回到住的地方,到住的地方不到十分钟,对方打来电话继续无故寻事,并进行恐吓,并找到我住的地方,用石头对我头部进行殴打,致使我头部及肩部有多出伤口,头上缝针处共计六针。 当时通过110向当地警署报案,已经在派出所备案,派出所认为最好私了,而我因为没有伤到要害也同意私了,可对方以"酒后冲动"为理由,只愿意赔偿部分部分医药费,可事实上对我的直接损失以超过万元。 请问我可以对他们索赔有哪些点?

民事相关
2009-08-27 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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