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看我的问题。我阿姨四个月前遭遇车祸,被撞造成腿部十级伤残,现在已经上诉近半个月了。但被告方确不服于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这合理吗?之前鉴定的时候我阿姨曾问律师是否需要被告方的人陪同鉴定,律师说不需要,可现在律师又说既然被告方要求就再做一次鉴定。这种情况在法律手续上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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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如果被告方有证据足以反驳你方所做的伤残鉴定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是会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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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申请过久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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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是对方的权利。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如果有充分理由,法官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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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于鉴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在法律上有依据,且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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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你的律师回答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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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