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李*辉驾驶粤D。***99号小车从机场路往汕头市区行驶至G324线机场路口左弯时,适有林*坤驾驶粤D***22号二轮摩托车乘载李*标在G324线自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小车左侧后部与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林*坤,李*标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分析:
李*辉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转弯时没有确保安全驾驶。
林*坤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交警责任处理:
李*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林*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相当,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坐人李*-标免负本事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