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合同承诺在2005年为我取得新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房产证2007年才拿到,而地产证至今还在办理之中)。开发商不愿承担违约赔偿(房产证、地产证各自为总房款的2%),理由是我在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虽然把第三项(空白项)划去,保留并填写了第一项(关于买受人退房的处理方法)和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处理方法),但是合同在最前面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中错误地填写了第1项,所以开发商认为虽然我并没有退房,但是没权利索赔。而我认为第一,合同中强行写下按第1项处理已属于不公平条款,即开发商无权强迫我退房;第二,合同中可选的第2项并没有被划去,而且还写明了针对出卖人2%的总房款的违约金,其后更有加注的“国土证违约同此赔付”,这说明无论是从既成事实(我没有退房)还是从合同本身来看,开发商都没理由拒付合同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