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在山东纺织职业学院,2004年毕业后办了人事代理,把档案户口放在潍坊人在交流中心。2008年准备结婚,去人才交流中心准备要户口证明(虽然户口证明是公安局开,但是必须有人才中心的介绍信),被告知,女子在结婚后必须把户口转走,因我老公的户口是在青岛,且不是独立的户口,人才中心认为我的户口不能投靠老公,就硬要我把户口转回老家(我老家是沂水)然后才能登记结婚,我认为转回老家太麻烦且也是人事代理,便不想转,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肯开介绍信,在我苦苦哀求,并写了答应结婚后1各月内转走户口的保证书,交了保证金2000元后,才给开立的介绍信,但是写保证书绝非我个人意愿,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但是以后因为老公的单位变迁,户口在原来的单位里,所以我的户口也不能投靠过来,户口还是放在潍坊,我担心以后在办理孩子准生证及落户口时潍坊人才交流中心会刁难,所以只好求助你们,为什么女子的户口一定要转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