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3年参加工作,2008年6月23日与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合同。本年6月19日怀孕4个月,进行产检,发现胎儿畸形,要做引产手术.当日下午便致电部门领导请假,领导同意了。根据相关规定我可以休假42天(1.5个月)。8月3日,当我休完第一天上班就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8月4日生效,并赔偿我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当天我并没意识到通知书有不妥的地方,并签收了通知书。后来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据是: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的规定,我本次患病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点,及第四十条第二点,本人休完产假(但仍未过3个月医疗期)后第一天上班,未经任何调岗或培训,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我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倍工资、1个月通知金,及余下医疗期(1.5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理解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