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20年前迁户口到清新县禾云镇某村,时本村刚分完土地,我家无田无地,10年前田地重新分包,我家获相应的田地,但山地迄今未重新分包。
08年本镇招商、开发、卖地,我村部分山地在此列。
村委初得“决议1”:因我家无山,且为外来迁入者,卖地款受益者排除我家。
后我家据理力争,村委得“决议2”:承包地的卖地款因我家未承包山地而排除,集体所有山地的卖地款受益人含我家。
上周村委又决定重返决议1。即所有受益均排除我家。
无论决议1、2均不公,按此不公正之操作模式,往后卖地和分红分配,恐以此为例,继续其不公。
我打算诉诸法律。请问律师先生,这官司应进入什么样的程序?应该依次到哪个单位申诉?有把握吗?我看其他地方很多这类型的申诉在相关单位碰壁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