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学校教师,我工作满20年、在新劳动法出台后已经是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了。在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学校今年却拒绝与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原因是学校说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我们遵循的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那其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我又查找了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在第二条有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第八章附则中第96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想问问,学校应该遵循《劳动法》还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这个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试行办法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行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难道比《劳动法》还要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