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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在担任某公司经理(国有)期间,负责某工程建设,在该工程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过程之中,吴、辜(两人不符合受贿主体)挂靠甲公司进行投标,林与吴、辜共谋采用串通投标的方法获取中标权,在采用串通投标的形式获知将可能取得中标权后,考虑到没有时间管理而有意转为别人承建,投标前晚,辜先问甲公司这个工程其多少钱可直接承建,在得知甲公司能以100万承建的情况下,问甲公司若能中标是否要直接承建,但条件是中标价和实际承包价的差价给辜,中标后甲公司按照事先约定,将15万元钱一次性给与吴,当天三人各分得3万元。投标保证金2万是吴、辜交的,且为围标花费了2万。请问这样15万会构成共同受贿吗?

刑事案件
2009-08-25 14:58: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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