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在注销后,又收到法院传票,被告:注销企业。于是,此企业以单位已不存在为由,将传票送回,在此情况下,法院还会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如期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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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与否法院定。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变更主体,否则有败诉风险。此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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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法院会就被告主体问题和原告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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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应当到工商局落实该企业主体是否还存在。既然被注销(如确实被注销),被告主体应当列开办独资企业的个人,本案被告主体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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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如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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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经不存在了,应当变更主体,否则可能会被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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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讲出资人或注销的部分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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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