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08年7月承租了一家店面,当时这家店面已经是第三道转手了,即房东与第一任房客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第一任房客再转租给第二任房客,第二任房客再转租给我。协议还是使用第一任房客与房东签的协议,只是双方在此协议书上再签字按手印。当时出于谨慎,也是验证了房东的房产证的,并向房东证实了协议书中所签的租金和期限。原协议是2006年12月5日签的,当时签的租期为3年,即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5日,当时考虑到开店若只有一年租期风险性太大,但发现在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期满后,租金以当时市面租金价格调整,再续租赁期为二年”,这样一来,即意味着这个店面可以租到2011年12月,因此也就承租了下了。可是,最近房东通知说,今年12月合同到期后即将收回房子并要将房子卖掉。想咨询一下律师,按照此合同所签条款,房东能够将房子转让出去吗?如果他强行转让,对我们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因为合同中并未对违约的责任加以说明)?如果双方发生分歧,我们打官司的胜算是多少?感谢您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