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今年12岁刚上初一8个星期,在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上课先让全班学生在操场上跑了一圈后,数,你们把篮球拿去玩吧,玩15分钟左右我孩子在投球时比后面抢球学生碰撞.至左锁骨骨折.发生事故后体育老师没有通知我.而是该校别的老师问我孩子我的电话才通知我.我找校长看伤.校长说不知道这么一回事.就这样耽误了2个多小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我给校教育办主任打电话让校方给伤者看伤.而教育班主任说校方和校长都没有责任不给看伤.家长自己看.从伤者入院到出院校方一直没有问伤者情况.后来找校方他们一直说没责任不赔偿.请问.校方没责任吗?不承担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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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学校应对您孩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活动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安全警示、安全注意义务,学校存在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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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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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疏于管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后面的小孩也有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承担医疗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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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体育活动中受伤各方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方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学校未及时通知和救治存在过错,如果因延误治疗导致损失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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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参照以下两条,(一)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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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参照以下两条,(一)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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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