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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在1998年因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主管局当年下达了处理决定:限期3月内调离并承担经济处罚5000元。该职工就此离开单位,至今也没找到新的接受单位,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区卫生局。现在该职工要求恢复工作,局党委也要求我单位同意她回单位上班,并协助办理以前离职期间的各种保险事宜。请问:1、其离职11年还可以回单位上班吗?2、如果恢复工作为她补办相关手续,前提是需其自己补缴费用,不补以前工资,签定此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其它综合
2009-08-24 1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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