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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南京的一家营销公司,在08年与江西一家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三年全国总代理协议,但是现在江西公司产品,被诉侵犯广州公司的专利权,现广州将江西,和我公司一并提起诉讼,告我们侵权。 请问:我公司侵权吗?如果侵权,我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 补充:我公司与江西签订了总代理合同,合同中有约定: 1:各自的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各自承担 2:江西产品包装箱印有我公司名称、电话、网址(我看过案例,有的贴牌经销售也是侵权,我不明白,在包装箱,说明书,印有:全国总经销公司,电话,网址的算贴牌吗?)

知识产权
2009-09-01 07:59:4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你是否有明知故意和产品合法来源。
    贵公司的损失根据协议可以向江西公司主张。
    还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可以与我进一步联系。
  • 你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能证明你公司并不明知产品侵权,可不负赔偿责任。
  • 如果你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专利权,则你仅需证明你的来源合法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你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反之,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你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 问题不大,首先能否构成侵权还是确定;构成侵权你单位如果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单位的损失也可以通过合同权利主张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欢迎电询。
  • 如果产品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的话,则构成侵权需要停止销售,但只要证明你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和不知情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和不知情需要律师协助下充分举证。即使被判决赔偿也可以向江西公司追偿。

    参考法条: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厂家的产品构成侵权,你方承担责任的是:停止销售,但不应当赔偿损失(因为你只是销售方,在有证据证明你的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你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另外,是否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对方专利能否无效,江西公司是否是使用在先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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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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