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以人民币行式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每月支付定额工资,并按相关政策进行工资调整及增资,这是我合同上写的。在签合同时,单位要求我交三万元人民币作入院费,我入数交了,合同上也有此条,我也有发票,但我从2003.3.18工作到2009.8.19.除试用期后调过一次,2006年调过一次,就2次。国家这几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了好几次工资, 单位在编同事都按相关政策进行调资,我们只好看着。 请问单位是不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单位要求我交三万元人民币作入院费,违反劳动合同法吗?我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特别解除权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