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协议内容就是全权由B公司来进行发包,股权为A占40%,B占60%,于是B公司就将工程发包给了一个具有二级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该企业也按合同约定垫资修建到二楼,于是到二楼修建完,建筑商就向B公司打报告要求按合同约定付80%的款项,可B公司迟迟不能,于是民工拿不到工资就上访、闹事,这时就由政府出面向A公司借了120万元以借款的方式借给了建筑商,基本把民工安抚下去了,但事隔今日已整整一年了,建筑商多次要款也一分钱没拿着,于此同时,A公司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到开庭时B公司没有出席,于是法院就按缺席判决,并公示期已付,已法律效力,由于该工程还未修建好就被停工,于是现在A公司就要求建筑商撤出现场,重新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修建,但原承建商因为没有结清工程款(现尚欠材料几百万元的材料款,并被多家材料商起诉)就不撤离现场,但A公司通法院强制要求原承建商撤离,并限定了期限。我想请问法院这样做合法吗,原承建商应向谁要工程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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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谁签订的发包合同就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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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最好能带上资料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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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