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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公司内一股东以个人名义,把一个项目(此项目也是其个人名义与甲方签的协议。与我司无关)转包给一私人包工头来做,期间一名员工手部被压伤,造成8级伤残,现我司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其受伤,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像这种情况我我司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需赔偿多少金额? 原告要求赔偿231786.85元. 是原告对被告1(包工头),被告2(我司)提出的共同赔偿.具体文字如下 被告1雇用原告到被告2公司接输送带,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1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2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2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司是否要承担多少责任,需赔偿多少金额?

劳动纠纷
2009-08-24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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