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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妈等人在她家里把王**打了,打完我走出后门外,她追出后门外把我左手腕砍伤,她没有任何伤,之后分局给我个公安行政罚决定书,上面你着“2009年7月22日7时30分,王立新在沟帮子镇丁家村自己家里,我妈和我等人来她家质问: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时,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动手厮打起来,王立新拿菜刀再后门外将我的左手腕砍伤,致使我手腕裂伤住院治疗”。接到这个处罚决定书我签字了,分局把她拘留10天,罚款500。后来我又做了鉴定是轻微伤,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像她要回医药费,陪护费等等费用吗。

民事相关
2009-08-23 1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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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