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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买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标明物业费和水电公摊要同时交纳,但是2008年3月执行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不得另行收取水电公摊。2009年我们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依然坚持单独收取水电公摊,我想请问一下这样合法么?

民事相关
2011-06-27 12:03: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
  • 水电公摊收费只是变个形式

      对于媒体的一些报道,有关负责人说,“水电公摊取消在即”这种提法是错误的。水电公摊是客观存在的,业主除了自家用电外,还有公共照明、电梯、二次供水等公用设备设施用电、绿地养护用水、保洁用水等。

      现在的方案是将业主应当公摊的这部分水电费,分解到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中,只是改变了收费方式,由原来的“物业管理费”加公摊水电费改为“一费制”。这位负责人说,这种新的方式是否可行,还要进一步征求意见。
  • 水电公摊收费只是变个形式

      对于媒体的一些报道,有关负责人说,“水电公摊取消在即”这种提法是错误的。水电公摊是客观存在的,业主除了自家用电外,还有公共照明、电梯、二次供水等公用设备设施用电、绿地养护用水、保洁用水等。

      现在的方案是将业主应当公摊的这部分水电费,分解到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中,只是改变了收费方式,由原来的“物业管理费”加公摊水电费改为“一费制”。这位负责人说,这种新的方式是否可行,还要进一步征求意见。
  • 不合法,可以不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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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