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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一小城市的菜场开了一家零售店,我的店屋前有一块空地,过去一年里我都用来摆个摊子卖水果。11月的时候,菜场进行了一年一次的投标,他们出了一个“公告”,规定我的店屋的标底为12000,在主公告公布后,又在店屋前规划了一爿地摊,定价为5000,因地摊与店屋连带,无法分开经营,招标方又出台了一份补充公告,在补充公告里规定“地摊与店屋同标”。既然写了是“同标”,我就理解为是两个加在一起投标,那标底就是17000了,后来我以20000多的价格中标了。但是现在招标方居然跟我说,店屋是主标,地摊只是在店屋中标后以5000的固定价格附属给店屋中标者的。那就是说我投的20000多只是店屋的钱,我还要再给他们5000块的地摊费! 我很不服气,很明显得就是被忽悠了!但是我又苦于找不到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无奈只好在这边发个帖子,看看有没有行家可以帮忙解释一下这个“同标”到底是什么意思?有相关的法律说明吗? 在这里先谢过了!

建筑工程
2008-12-04 13:00: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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