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8年10月因员工不鉴定劳动合同法开除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技能与商业密秘自己开办企业,并利用在职期间掌握技能离职更改在职期间发布在网络上产品信息,行成了上面是本公司名称下面是他的联系电话。(该部份已做公证)现要求有网络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请与本人联系,洽谈代理事项与详细案情和材料。请注册:要求有网络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本人
-
你好。此非网络案件,劳动纠纷而已。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有证据证明方可起诉。
-
你这不是网络案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劳动纠纷。但是网上的侵权是可以要求他立即停止的。
-
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可直接起诉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咨询电话:13207188611.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